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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而轻输赢

1999-12-08 来源:光明日报 陈升 我有话说

在现代社会里,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往往通过某些案件的诉讼表现出来。“六作家诉北京在线”,即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的所有者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互联)的著作权纠纷就是一个这样的案例。

1999年9月18日,海淀区法院对这一受到广泛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世纪互联向六作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经过慎重考虑之后,世纪互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根据现行法律,网上传播作品和在传统载体上使用作品是否要像在传统载体上使用作品一样,必须先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对此,世纪互联和一审法院的认识恰恰相反。

世纪互联认为,互联网是一种全新的传播方式。现有法律不能规范所有涉及互联网的著作权问题。将在网上传播作品和在传统载体上使用作品等同看待失之于简单化。在传统载体上使用作品很容易作到先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而要求世纪互联这样的网络服务商在网上传播作品时做到这一点就很困难,因为用户自己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在网上传播作品,服务商不仅无法控制作品上网,也不可能知道所有作品的著作权人究竟是谁。

世纪互联认为,将从其他网站上下载的作品再上网传播,是对已有网络资源的利用,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禁止。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法院就认定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判定在网上传播已发表过的数字化作品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仅,这样的判定是对法律的扩大化解释,过分支持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过重地加大了网络者的责任。

有趣的是,这场官司的双方并不怎么重视赔偿金额的多少,六位作家最关心的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在互联网上能否得到保护,法律是否能允许在互联网上任意无偿地使用作品,从长远来看,这个问题涉及到著作权人的重大利益。世纪互联对这场官司的上诉更不在乎赔偿金的多少,甚至也不怎么在乎官司的输赢。双方都不太注意“一城一地的得失”,而重视的是受法律规定保护和明确的重大利益。六作家代表了众多著作者的利益,世纪互联则扮演的是网络服务商和网民代言人的角色,他们关注的是如何处置著作权法在涉及网络方面的漏洞,他们重视的是让修改法律的起草者和将来讨论通过法律的人听到他们的声音,注意到他们的利益。从注意力经济角度来看,双方都已经成为赢家,因为这场官司确实引起了方方面面的注意和重视。

(作者系世纪互联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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